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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讯】事故无责方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法院是否支持?

更新时间:2025-04-1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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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车辆维修期间我租辆车代步出行,这费用得对方来付吧!”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于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索赔是否支持给出了答案。

2023年3月,刘某驾驶的小轿车与程某驾驶的渣土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小轿车受损严重,送至修理厂维修需要62天。车辆修理期间,刘某以上下班通勤不便为由,以日租金200元的价格租赁“宝马”牌轿车,租赁费共计11000元。因该项费用未得到赔偿,刘某将程某、程某所在公司以及案涉渣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及其公司均表示租车费用过高,超出了合理必要范畴;保险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租车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不应当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审查标准应以合理、必要为原则。本案中,刘某系某地产分公司负责人,其事故车辆为凯迪拉克XT5,为满足日常必要出行需求,选择租用同档次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并且提供了车辆租借合同、租赁费收条、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符合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而保险公司辩称租车费用为间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但未能举证证明就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的租车费用11000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若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要做好维修清单、发票、租赁合同以及必要出行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留存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车辆价值、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等因素来合理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避免奢侈性消费。

【案件简讯】事故无责方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法院是否支持?

审 核 | 蒋 蓉

文 字 | 付 慧

编 辑 | 黄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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